小A系某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职员,平时住在公司为其租住的职工宿舍中。2016年10月1日至7日,公司规定国庆节放假7天,小A回到农村老家。
10月7日,小A乘坐同事驾驶的小型客车从老家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A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A对该起事故无过错。事后,广告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小A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小A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A家人认为,小A提前回宿舍是为了能次日正常上班,应当属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上班途中应当是指在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住处到工作岗位的途中。小A在国庆假期期间,从老家回宿舍的目的是到职工宿舍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因此,小A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小A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小A家人的起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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