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审核管理部2009.11.13确认。市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职)人员,已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区、街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职)人员,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退休(职)人员及改制企业改制后退休(职)人员,其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可一次性补齐到20年。不补齐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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