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手续
1.无职业投靠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1)投靠配偶人员: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以及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房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等,下同);无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离休证等,下同);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投靠父母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相关人员家庭关系证明;成年子女的无业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3)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投靠人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交父母军官证,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证明等;投靠人父母双亡的须提交父母的死亡证明,投靠人与法定监护人家庭关系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投靠子女的老人应当提交下列手续: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业证明;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关系证明;子女及其配偶户口在我市登记达到规定年限证明;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单位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有职业投靠配偶人员应提交下列手续:
(1)用人单位的录用手续或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提交其它落户地址手续);
(5)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1.无职业投靠人员:
(1)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填写《三投靠人员落户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手续;
(2)公安(边防)派出所对其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区,市,县公安(分)局;
(3)区,市,县(分)局对公安(边防)派出所上报的申请落户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将《准予迁入证明》反馈公安(边防)派出所,由公安(边防)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2.有职业投靠配偶人员
除须在《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备注栏注明“投靠配偶”字样外,与引进人才办理流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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