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复退转军人,无军籍离退休人员,随军家属落户
(一)申请手续
申请落户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手续:
1.义务兵落户手续:
(1)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或本人页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本市);
(3)异地入伍应提交的相关手续;
(4)其他应提交的手续。
2.退伍,转业士官落户手续:
(1)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3)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手续:
(1)人社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落户介绍信》;
(2)军官转业证书;
(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4.军休干部申请落户手续:
(1)民政局出具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本市驻军除外);
(2)与安置条件相符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离退休证;
(4)《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5,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申请落户手续:
(1)民政局出具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落户介绍信》;
(2)退休证,离休证;
(3)与落户相关的其它手续;
(4)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6.无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落户手续:
(1)《随军家属户口迁移审批表》,《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当年);
(2)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3)现役军人的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5)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7.有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落户手续:
(1)《军人家属随军调入审批表》,《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当年);
(2)房证或部队居住证明;
(3)现役军人的任职命令,军官证及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随军家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5)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7)其它应提交的手续。
(三)办理流程
1.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转业士官,退役义务兵,无军籍离退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先到民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再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落户。
2.军队转业,退役军官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军转干部落户证明》,后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再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落户
3.有职业的随军家属先到人社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后再到所在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及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4.无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主城区的先到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落户新市区新区的到部队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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