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社发〔2016〕11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文件精神,在保证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部分社会保险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6%、1.1%、1.3%、1.4%、1.6%、1.7%、2.1%。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从2016年6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至1.2%。
三、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调整至0.5%。
四、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将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费率阶段性调整至1%。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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