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原规定为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原规定为6个月)。
2、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借款人无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不超过2笔(含)。
4、具有购买商品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抵押。
5、借款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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